全国客服热线   400-118-7000

注 册

温馨提示* 为必填  

订舱服务声明
郑重声明:尊敬的用户,使用本网站订舱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声明。启用后即视为您已经接受本订舱服务声明的全部条款。如有不明,请拨打服务热线 400-118-7000垂询。
I 订舱服务
1.网上订舱服务,系我司为客户免费提供,相关使用方法以我司“信风订舱”网站(dc.trawind.com)上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用户成功使用网上订舱功能,即视为同意并接受信风订舱网站的全部规定,包括新发布、变更的规定等。因用户错误操作或未及时更新最新版本等原因所导致的责任及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2.在网上订舱登记注册前,用户应如实、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真实、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用户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三证或多证合一)及开户许可证副本;个人用户应提供带有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用户在网上订舱系统中,仅能实名注册唯一的用户名,并仅限该用户使用。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及登录、交易密码,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任何以用户名实施的行为均被视为该用户的行为,并由该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4.用户提供的基本信息中,必须列明真实、有效的订舱单位/个人(全称)、发货单位/个人(全称)、装货单位/个人(全称)和收货单位/个人(全称)以及其各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和EMAIL地址等,以便我司操作人员与用户或相关方联系。因非我司原因导致无法联系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等概由用户自行承担。
5.用户录入全部订舱信息并点击“提交”,即视为同意以下内容:
确认按所录入信息下订单、接受我司订单审核结果、确认网上订舱系统生成的订舱委托书内全部内容以及确认该订舱委托书项下的应付款账单等。
6.收到用户方电子订单后,我司将在合理工作时间内进行订单审核,审核通过后网上订舱系统将自动生成相应订舱委托书。该订舱委托书所载事项、所列条款对各方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该订舱委托书项下产生的各项费用将自动计入用户应付款账单。
7.为避免因订舱信息不全、错误等影响单证而延误货物安排等,用户必须准确、清晰和完整地填写《订舱委托书》所涉各订单详细信息;如有任何遗漏,一切损失将由用户自行承担。
8.订舱完成后,用户须向我司提供每个箱号相对应的、准确无误的完整铅封号。因用户提供铅封号存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错误、不全等)导致的责任、风险、损失等概由用户承担。
II 运输服务
9.用户订舱完成后,即已授权我司办理沿海运输、公路运输、码头操作等与运输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支付。除另有约定外,全部运费及其它费用在货物出运前,由用户、代理人或收货人向我司一次性付清。如因任何原因未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我司有权对该票货物或该用户其它在途货物行使留置权;如货物到目的港后收货人逾期60日未提货,我司有权自行处置货物,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由客户承担(费用包括箱费、港口堆存费及处置费等)。
10.货物名称、种类、箱型、箱量、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标志均由用户提供,我司对此不负有确认义务。货物种类未标明时,我司视其为普通货;因谎报、造假、瞒报货物信息(货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名、装卸货照片等)等恶劣行为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由用户承担。船名、航次、船期、箱型、箱数等信息,装船时如有调整,则以运单为准。如交货时铅封完好,则我司不对货损、货差承担任何责任。如我司提供集装箱,用户应在装货前检查箱体,如集装箱不适货,可向我司申请更换集装箱,否则因集装箱不适货造成的货物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用户如委托提供装箱、拖运、加保等特别委托事项以及放箱特别要求等,必须以书面形式另行提出。
11.除特别声明或用户专门提出船期要求外,我司不保证船期,以承运船舶实际到港为准。
12.用户需要如实申报货物信息(货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名、装卸货照片等),货箱总重量不得超过交通部和各港口的相关规定。所装载货物的货箱总重不得超过集装箱铭牌标示的额定的重量,即货箱总重不得超过30480KG/20GP/40GP,32500KG/40HC,35000KG/40RH,20GP液袋容量不得超过24立方米,液体体积不得少于液袋容积的95%;加固及所装液体总重不得超过21500KG/20GP。用户不得瞒报货物信息,货箱不得超重,特别是不许装入违禁物品或走私物品;否则,承运人有权要求用户按照每箱2万元/20尺干箱、每箱4万元/40尺干箱、每箱20万元/冷箱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3.郑重声明:用户托运危险货物必须特别声明,经我司同意后方可运输。如因用户未如实申报(包括但不限于瞒报、夹带危险品货物等;是否属于危险品以海事鉴定结果为准)我司有权要求托运人按照10万RMB/TEU支付危险品特殊操作费用,造成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概由用户承担,因此给我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对我司的全部赔偿责任。
14.保险条款:除用户特别声明货物价值外,我司按5万元/箱为用户代办保险,并按5万元/箱进行保价运输,对于运输过程中应承担赔偿责任时所产生的货物毁损、污染、灭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箱 如货值超过5万元/箱,用户必须特别声明。我司将按实际货值追加保费。如投保不足额,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金额与实际货值计算投保比例进行赔付。对于用户不如实声明货值或不属于保险范围的货种(如活禽鲜蛋果蔬等),如出现货损、灭失等情况,一切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非承保货物类型:危险品、毒品、武器、弹药、打火机(已灌气)、蓄电池(有电解液)、现金、珠宝首饰、有价证券、文件单证、信函邮票、古玩字画、古玩家具、放射性金属、核燃料、活牲畜、禽类、鱼虾水产品、蛋类、血制品以及条款规定的其它除外货物
15.用户负责集装箱的施封和开封,并将货物妥善包装固定。施封完好,其箱内的货物缺损与承运人无关。
16.因货物原因导致海关、海事、交管、环保等第三方行政机关查验,在此期间产生的堆存费、滞箱费等相关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III 交货前用户承担的费用
17.运杂费:运费、装卸费、港建费、港杂费(如吊箱费、作业费等)、燃油附加费、换单费、单证费、铅封费、保险费等。
18.拖车费:拖车费及因违规超重、地址不符、特殊路况、特殊要求、突发事件等各类情况而产生的额外拖车及其他费用补贴。
19.场地拆装费:货物需要场装、场拆所产生的费用。
20.堆存费:未及时提箱而产生的码头收取的费用。
21.码头搬移费:集装箱堆放时间超过规定天数,影响其他货物进出需要搬移而产生的搬移费用。
22.用箱费:用户因外配等原因,使用我司集装箱时我司收取的费用。
23.修箱费和洗箱费:货物在装卸时操作不当或货物特性产生的修箱费用、污箱产生的洗箱费用。
24.滞箱费:用户或指定收货人未及时提箱而产生的费用,收费标准以各口岸实际情况为准。
25.压车费:货物送到后卸货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产生的延误车期的费用。
26.改单费:用户须在船舶开航前向我司提出改单申请,并提供所有详细数据,如因提供资料延迟所导致的费用概由用户承担。
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司提供更改数据及其它非我司责任导致的更改,用户应向我司支付改单费;若收货人已办好提货手续,我司不再接受用户的改单申请;当票改单产生的海运费、拖车费、改单费及其余差价等相关费用概由用户承担,且均需当票结清。
改单时涉及收货人变更的须同步提供收货人全称、详细地址、手机、电话等信息;若修改货名,必须与箱内实际所装货物相符。
若由于用户未在货物到达目的港7日内结清费用及提货,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滞箱费、堆存费、场内超期费、港区费用等,以及相关全部风险和责任等概由用户承担(如贬值、变质、毁损、脏污、被盗等)。
(17-21项费用,除运费外,其他费用以码头实际收取为准。)
IV、 其他
27.如我司调整、更新订舱须知,用户自更新后发生的业务,按新订舱须知执行。
28.用户作为托运人,我公司作为承运人,如合同无约定事项,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9.与本次订舱及运输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大连海事法院诉讼管辖。